村镇建设与管理(村镇建设工作)

点击阅读全文

本文目录一览:

  • 1、广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
  • 2、大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
  • 3、抚顺市村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4、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
  • 5、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6、南京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村镇的建设和管理,改善村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建制镇辖区范围内的房屋设计、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与维护,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某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与维护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五条村镇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条2层以上(含2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单层房屋建筑,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直接采用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发布的通用设计图纸、标准设计图纸。

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具有工程结构专业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或者直接采用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发布的通用设计图纸、标准设计图纸。第七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标准、设计规范,符合消防、环境保护、防雷、抗震设访、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第八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除采用标准设计图纸和通用设计图纸的以外,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报送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受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对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超过20层及跨度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和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应当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对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工图纸审查后,应当在建设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第九条3层以上(含3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房屋建筑,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

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承担。

建筑工匠应当持有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并经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登记后,方可承接施工任务。

禁止无证和越级施工。第十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建筑工匠应当按照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设计者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书面通知。涉及基础、承重结构等主要内容修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请原批准机关,由原批准机关委托审查机构审查批准。第十一条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将该建设工程的用地和规划批准文件、工程的规模、承建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拟完工的时间等情况,送村民委员会汇总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或者直接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设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20层及跨度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和市重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五)已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依法落实。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大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合理进行村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辽宁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所辖村屯(含农场、林场)进行村镇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市及县(市)、区规划局,是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村镇规划、村镇建设的管理。第四条村镇建设,应严格执行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第五条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屯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农场、林场建设规划,由各场负责组织编制。第六条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村屯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场、林场建设规划,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经批准的乡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和农场、林场建设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和农场、林场负责组织实施;村屯建设规划,油乡镇人民政府公布,村屯负责组织实施。

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八条村镇建设,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将住宅、公共设施、乡(镇)村企业建设等列入基建计划,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批准文件,向乡镇政府申请选址,确定建设位置和用地范围,并按审批权限分别办理《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手续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也须按规定办理《村镇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手续。第九条村镇建设,须严格实施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制度。

未经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方案、颁发《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现场放线,不得掘基和施工。

未经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和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第十条村镇建设,须建立健全建设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村镇建设文件、工程设计图纸、竣工验收证明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住宅建设档案资料,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归档;公共设施、乡(镇)村企业建设档案资料,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报送县(市)、区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第十一条村镇建设,须按国家规定由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村镇建设管理费。

缴费标准,由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共同制定。第十二条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村镇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

(二)未取得《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按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处以罚款。

(三)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申报竣工验收,并可视情节给予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报灌建设档案资料的,责令限期报送,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上缴财政。第十五条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抚顺市村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村镇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系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村庄和集镇(不含县城关镇),包括农村的工矿区、顺城区各联社(含城管联社),以及农、林、牧、渔场场部和分场场部所在地。第三条 凡制定村镇规划和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村镇建设应遵循以改造原有村镇为主、建设新村为辅、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全面规划、节约土地的原则,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注重提高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第五条 市、县(区)城乡建委(建设局)是市、县(区)村镇建设的主管部门,市、县(区)村镇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村镇办)是村镇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政府关于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三)对村镇内房屋建设及勘测设计、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及测量标志实施管理;

(四)承办建设项目的选址、定位、放线和建筑许可证的发放,负责房屋交易、产权变更和对违章建筑的查处;

(五)负责村容镇貌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

(六)会同财政部门检查乡、镇、村建设补助资金和物资的使用和管理,检查小城镇维护建设税的使用情况;

(七)建立健全和保管村镇建设档案,并负责统计报表工作;

(八)组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搞好村镇建设试点;负责对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和技术职称的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有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本辖区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 村镇规划是村镇建设、管理的依据。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编制和审定,其它乡、村按国家《村镇规划原则》编制和审定。

村镇规划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农、林、牧、渔场,应根据县(区)的区域总体规划和农业区域规划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庄只编制建设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三十二个村社规划,由市规划院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建设规划,由市村镇办、市规划局和顺城区村镇建设部门分级审批。第七条 乡、镇的总体规划与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村镇办备案,其中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村民大会讨论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县(区)人民政府备案。

工矿区、农、林、牧、渔场及分场场部所在地的规划(含建设规划),由本单位自行编制,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县(区)村镇办备案。第八条 村镇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无规划或规划未经审批的村镇不得进行建设。第三章用地管理第九条 村(居)民、建设单位在村镇规划内进行建设,必须按批准的基本建设规划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领取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村镇规划的实施,如在用地上发生矛盾,应服从规划用地安排,对有影响规划的承包地、自留地等应按村镇规划要求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筑用地,须经村镇建设部门同意,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期限为一年,如继续使用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临时用地不准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在村镇规划区内任意挖石、取土、堆放垃圾及进行其他破坏地形、地貌等活动。第十二条 房屋买卖、出租和转让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手续,不准私自买卖、出租和转让。乡镇机关干部建房除按正常程序申请外,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村(居)民建房用宅基地面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办法》执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按《辽宁省村镇规划定额指标》执行。第十四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经申请,由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规划选址定位,发给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村镇建设部门对项目设计、施工队伍资格进行审查后,发给施工许可证。对征而未用、占而未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村镇建设部门重新安排。临时建筑许可证由村镇建设部门办理,期限为一年。

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和集镇。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建设,适用本条例。但国家重点项目和成片开发区建设除外。第四条村镇建设应当改造和新建相结合,以集镇为重点,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第五条村镇建设应结合当地特点,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提高建设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科技人员支援村镇建设,并加强村镇建设的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第六条全省村镇的规划和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建设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省村镇建设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站负责本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七条各级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档案制度。村镇建设规划以及设计、施工图表和其他基础资料等,要及时清理归档。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八条村庄和集镇必须编制规划(以下简称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第九条村镇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十条编制乡(镇)域总体规划以县(市)域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为依据,内容应当包括乡(镇)域内村庄和集镇的布局、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村镇之间道路交通系统、供电、给排水、邮电通讯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生产项目的安排、文教卫生、绿化和环境保护等。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以乡(镇)域总体规划为依据,对村庄和集镇的建设项目作出具体安排。

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道路交通、绿化和其他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人口及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计划以及重点地段建设项目的布置等。地处洪涝、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编制防灾规划。第十二条乡(镇)域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第十三条乡(镇)域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讨论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村镇规划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核准。第三章村镇建设管理第十五条村镇的各项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村镇的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在村镇进行建设,以及个人在村镇兴建生产建筑,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提出选址定点申请。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按照村镇规划要求,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范围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划定规划红线图后,发给选址意见书。

(二)持规划红线图和选址意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三)持用地审批文件和建筑设计图纸等,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许可证。

(四)经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放样、验线后,方可开工。第十七条个人建住宅及其附属物的,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按照村镇规划进行审查,划定规划红线图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建设许可证。经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进行放样、验线,即可开工。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建设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寨、集镇。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建设管理和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土地、房管、环卫、农业、交通、水利、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原则,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村镇建设实行重点区域、重要地段严格管理的原则。

村镇建设管理实行便民原则,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树立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第二章规划制定第五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镇规划分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寨建设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期限为10至20年。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备案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市)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送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城区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城郊结合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铁路干线和国道、省道两侧、重要基础设施和其他需要实行严格规划控制区域的村镇建设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送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村寨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报批。

村镇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村镇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第九条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审批。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外村民兴建住宅,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需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未利用地等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并核发村镇规划建设选址意见书。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外兴建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经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选址定点;

(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外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民新村等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并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兴建住宅,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需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定点申请,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村镇规划要求,确定用地位置和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未利用地等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民新村等建设,临时建筑修建,按《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南京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建制镇、集镇、独立工矿区、村庄。第三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村镇规划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南京市规划局负责本市村镇规划编制与实施的指导、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国土、房产、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建工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工作。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能节地、综合配套、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第二章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本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本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发展实际相符合,以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目标,与产业规划、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相适应,与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富有地方特色的要求相一致。第六条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确定居民集中居住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基础、服务设施的设置布局,明确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向的要求,划定因防灾减灾需要控制或者禁止建设的区域,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地段的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编制详细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依据村镇总体规划,主要对住宅、道路、供水、排水、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用地布局作出布置。村庄不得布局工业,现有的工业应当逐步向镇以上工业区集中。第七条编制的村镇规划应当在村镇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满并经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新市区、新城范围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纳入所在地区的城市规划,不单独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第九条编制村镇规划的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招标文件由镇人民政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中标人派出规划专业技术人员,为村镇规划的实施提供全程技术服务。

村镇规划编制前,编制单位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村镇规划编制技术要点。第十条编制的村镇规划符合规划编制工作年度计划要求以及列入村镇建设年度计划中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村镇建设年度计划中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报市建委备案。第十一条村镇规划实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村镇的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根据本市经济和城镇发展需要,综合平衡各区县村镇建设年度计划,制定本市村镇建设年度计划。

区县制定本区域村镇建设年度计划后应当及时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建设村镇规划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并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经营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村镇道路、供水(含农改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第十四条村镇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使用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建设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文件由镇人民政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第十五条村镇建筑设计应当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等规定,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第十六条在本市主城、新市区、新城范围内的集镇和村庄,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征地拆迁、土地储备、旧城改造结合的方式,加快城市化进程。

在建制镇以外的其他集镇和村庄的住宅,实行在居住集中区建设和就地改造结合的建设方式,逐步改善居住环境。

                       
上一篇 2022年12月2日 am2:46
下一篇 2022年12月2日 am2:46